漳县机构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2-12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动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人员不合理增长等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11〕34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甘机编办发〔2011〕56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甘机编办发〔2012〕2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漳县机构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漳县机构编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部分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招聘)计划有关事宜; 
    (二)部署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联合督查; 
    (三)部署财政供养人员核查; 
    (四)研究决定其他需共同商议事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编制审核在先”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情况,严防超编进人,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和结构性超编。 
    (三)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分工,提交会议议题,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汇报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决定,按分工抓好落实。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人员时,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申请使用编制报告。 
    (二)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核。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情况;编制、职数使用情况;拟补充人员数量和拟占岗位、编制、职数等情况。 
    (四)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分别向联席会议汇报审核情况和具体意见。 
    (五)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办理相关事宜。 
    (六)按照“编制审核在先”的原则,只有在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才能为新设单位开设基本户,对新增人员增加预算经费,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不按规定和程序进入的人员,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人员一律退回。 
    第九条  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由相关部门对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核对,逐步实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多部门的数据互用,资源共享,同步监控。 
    第十条  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由相关部门对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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