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7年10月10日
县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定西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7〕141号)和《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审改办发〔2017〕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决定在县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集中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种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在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复杂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清理范围
主要清理县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包括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正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清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凡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合理性原则。凡是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卫计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计生、执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共享原则。凡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的,或在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承诺原则。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
(一)精简各类证明和手续。各相关部门、单位集中清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制定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明确取消证明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证明种类。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再开具。
(二)规范开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规范办理流程、减少提供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7年10月中旬至10月下旬)。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进行摸底,厘清证明种类、具体用途、法律法规依据、开具部门、开具数量等情况,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意见(按附件1、2、3、4、5要求填写),并将清理情况及相关表格(含电子版)于10月31日前报县审改办(县编办)。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7年11月上旬至11月底前)。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拟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进行集中审核,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各部门、各单位修改完善。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予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汇总编制县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衔接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商,紧密协作配合,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县审改办沟通。
(三)严格清单管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单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
联系人及电话:蔡海军 4862277(传真)
附件: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2.县政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3.县政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4.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5.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1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
联络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分管领导 |
|
|
|
|
联络员 |
|
|
|
|
|
|
|
|
附件2
县政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
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具体用途 |
开具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 明:1.“证明事项名称”要规范填写,同一种证明材料具体用途不同的要分别填报,名称中无法准确、全面说明用途的,可在“具体用途”栏详述;
2.“法律法规依据”需列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3.“开具单位”指开具该证明的责任单位。
附件3
县政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
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名 称 |
取消理由 |
原具体用 途 |
原开具单 位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名 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具体用途 |
开具单位 |
主管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 明:1.“证明事项名称”要规范填写,同一种证明材料具体用途不同的要分别填报,名称中无法准确、全面说明用途的,可在“具体用途”栏详述;
2.“法律法规依据”需列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3.“开具单位”指开具该证明的责任单位。
附件5
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名 称 |
取消理由 |
原具体用 途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原开具单 位 |
主 管 部 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