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编办民主生活会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2-12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支部思想建设,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支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条  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本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民主生活会次数。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包括在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做出个人牺牲的表现情况;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执行党的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做斗争的情况。 
    第五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组织委员召集,由支部书记主持。 
会议议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由支部委员会在事先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支部委员会在会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员。 
    第六条  支部全体党员应当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会议,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支部委员会请假。 
    第七条  在民主生活会前,支部书记应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本支部内每个党员的思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八条  支部书记应引导党员联系思想实际,认真检查自己有关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况。 
    第九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每个党员作完自我批评后,支部书记应发动党员客观、全面地指出该党员的优点、缺点,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摆事实,讲道理,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对问题较多的党员,应重点剖析原因,重点评议,重点帮助。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每个党员应根据会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会上受触动较大的党员,会后支部成员应找其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意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第十一条  支部应指定专人做好民主生活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主持人、记录人、出席情况、缺席原因、会议的情况等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