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领导职数配备规定方面的案例
领导职数,是某一部门、单位或职位配备领导人员的数额规定。它主要根据管理幅度确定,依照一定的政策原则,讲求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领导职数的核定和管理,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在批准实施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中,对领导职数的配备原则和标准有明确要求和详细规定。在各部门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中,领导职数是综合考虑该部门所履行的管理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部门的规模和编制总额等多种因素,并按照精干高效、加强管理的原则而核定的。
违反领导职数配备规定方面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有擅自增加部门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成员、擅自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擅自增加下设机构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下设机构领导成员、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领导职数配备方面之所以出现违规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浓厚,促使机关形成增加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内在需求,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发生违反领导职数配备规定的行为。二是以领导职位代替奖励。在机关中,物质激励机制不完善,作用有限。领导职位则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奖励方式,它是单位开展工作的重要动力,能够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是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机关缺乏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形成因人设岗、领导干部能上难下的惯性路径,一经任职后只能提拔升迁或平级调动,即使不适应工作需要,也只能通过“退二线”、让出位置给新提拔领导的办法加以解决。四是部门扩张职能形成需求。一些部门为了扩展权力范围,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在客观上形成增加管理人员的需求,为违反领导职数配备规定埋下了隐患。
擅自增加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等行为的危害性表现为:(1)不利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目标的实现。就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构建公共行政体制的要求来说,保持适度人员规模,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如果官多兵少,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不问实效,必然会大大降低工作效率,严重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浪费了行政资源,又额外增加了政府不必要的开支。(2)不利于工作的有序开展。设置超出规定限额以外的领导职数和配备领导成员,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某方面工作的领导,关心干部的政治待遇,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实际上却适得其反。一个部门或单位,其领导职数设定及配备有内在的规律和法定的程序,目的在于形成该部门的科学组织架构,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打破了这一规律和程序,凭空增设多余的领导环节,就有可能对部门工作形成掣肘效应。(3)助长了不正之风。有的人不务正业,专注于跑官、要官,以金钱等利益为诱饵,打通关节,谋取官位。个别领导干部顶不住压力,放不下人情,经不住诱惑,往往会利用手中职权,为少数人谋取官职。如此一来,原本十分慎重和严肃的领导职数问题就会被庸俗的人际关系甚至权钱交易所侵蚀。不仅造成了机关领导干部的过多过滥,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
违反领导职数配备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主体。是指批准同意或擅自决定增加部门、内设机构、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或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部门或者领导人员。(2)客体。是指受法律法规保护、被违反领导职数配备规定这一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部门或领导人员不得干预领导职数配备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主观方面。是指具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故意或过失。(4)客观方面。采取了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增加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具体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地方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3.《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听列行为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为:“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4.《地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5.《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即‘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规定处理”。其中,所列行为的第(二)项就是“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6.《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即(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解释》第三条规定,“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8.《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9.《解释》第十条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0.《通知》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一、A市国土资源局擅自增加部门领导职数案
【案情介绍】
2006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A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形成了以布局为核心,市属区分局、直属单位和县(市)局以及百余个国土资源所为支撑的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为了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人事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同时为了解决一部分同志的干部待遇问题,A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增设政治处主任(副处级)领导职位,并组织竞争上岗,提拔了一位同志担任这一职务。
【处 理】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责令国土资源局限期撤销其擅自增设的政治处主任职位,市委组织部对其擅自增设的政治处主任人选不予认可,市财政局不予核拨相关人员经费。
【分 析】
这是一起突破“三定”规定中部门领导职数的限额,擅自增加部门领导职数的典型案例。A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针对案例中A市国土资源局擅自增加部门领导职数的违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对A市国土资源局“擅自增加部门领导职数”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果国土资源局认为目前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现有领导干部难以承担,确需增设政治处主任领导职位,可以与同级编办进行协调,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G市招商局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成员案
【案情介绍】
按照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G市招商局为市经发局下设机构,领导职数为1正3副。2007年,C市经发局为了大力加强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在没有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况下,G市经发局擅自任命了18名招商局副局长,大大超过了“三定”规定中该部门副职的核定数。消息传开后,媒体哗然,严重影响了该市政府的对外形象,结果招商工作适得其反。一些外商对该市政府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模式产生怀疑,认为政府冗员充斥,行政干预过多,不利于资本的运作和企业的发展,撤走了不少资金和企业。
【处 理】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责令G市经发局主要领导限期纠正其擅自超配招商局副局长的行为,市委组织部对其擅自超配的副局长人选不予认可,市财政局不予核拨相关人员经费。
【分 析】
这是一起突破“三定”规定中部门领导职数的限额,擅自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干部的典型案例。G市经发局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针对案例中G市招商局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干部,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在外商中造成负面影响,从而间接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甚至导致企业和资金撤出的不良后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果招商任务较为繁重,现有招商局领导班子成员无法承担,确需增加部门领导干部,可以与同级编办进行协调,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S市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案
【案情介绍】
S市为G省省辖市。S市公安局D分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关,机构规格为正科级。2007年5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S市政府正式发文,任命了S市公安局内部竞争上岗的公安局D分局局长1名(副处级)。
【处 理】
G省编办知悉后,会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赴S市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情况属实。G省编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根据《地方条例》第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S市政府限期废止超规格配备公安局D分局领导干部的文件。两周后,S市政府废止了超规格配备公安局D分局领导干部的文件。
【分 析】
这是一起擅自超出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典型案例。S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针对案例中S市政府擅自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G省(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责令S市政府限期纠正其擅自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
四、C市城管局擅自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案
【案情介绍】
在组织对市级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C市编办发现城管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情况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情况有出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城管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是12名,城管局报上来的数字是14名,多出2名科级领导职数。市编办当即进行调查核实,结果查明城管局自行将原在局办公室挂牌的“政策法规科”改为单独设置,并新增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处 理】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城管局限期恢复其内设机构设置,并撤销其擅自增加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己经任命的科长、副科长不予认可,市财政局不予核拨相关财政资金和人员经费。
【分 析】
这是一起突破“三定”规定中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限额,擅自调整内设机构、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典型案例。C市城管局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针对C市城管局擅自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违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对市城管局擅自调整内设机构和擅自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如果市城管局认为目前城市管理中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工作确需单独科室来承担,并需相应增加领导职数,可以与同级编办进行协商,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