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及驻漳单位第八批新增及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29 】 【选择字号:

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及驻漳单位第八批新增及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及驻定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定政发〔201597号)要求,经县政府2016229日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公布我县县直部门及驻漳单位第八批承接省市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及取消项目共29项。县直部门第八批新增部分审批内容的行政审批和政府内部管理事项项目8项,其中新增部分审批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新增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2项,新增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驻漳单位第八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县直各相关部门和驻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取消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对应取消,对承接下放新增的要明确承接主体,及时制定并公开审批要件、程序和时限,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决定取消和下放县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主动联系上级部门尽快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业务,并及时开展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服务好。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级相关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不得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今后,凡承接的行政审批或权力事项,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使市场“活而有序”。

 

附件:1.县直部门第八批新增部分审批内容的行政审批和政 

        府内部管理事项项目目录(8项)

      2.驻漳单位第八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1项)

 

 

  漳县人民政府

 2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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