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2-12 】 【选择字号: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
  一、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方案以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管理县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界定县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其与乡(镇)的事权划分。审核全县机构改革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县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领导县、乡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核全县科级、副科级行政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并按程序报批。
  (五)审批全县行政编制分配方案。
  (六)审批县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及经费开支渠道;审核县、乡两级所属的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并按程序报批;领导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
  (七)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检查、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凡涉及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体制调整以及与县编委职责任务相关的重大问题,一律提请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决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凡提请委员会会议审定的事项,由编办主任会议审议后,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因特殊情况,也可书面分送委员会成员阅审。
  三、办事机构
  (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县委工作部门,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办公室在办理协调职能、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时,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提交委员会会议审定。

(三)办公室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四、办事程序和文件审批
  (一)办事程序
  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后,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因情况特殊,也可书面分送委员会成员阅审,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委员会阅审的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二)文件审批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一般文件,也可由分管副主任签发。
  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及职能调整等方面的文件,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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