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15 】 【选择字号:

关于严格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根据省编委《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甘机编发〔2016112号)、省编委《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甘机编发〔20161号)、市编委《关于印发<定西市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定机编委发〔201511号)、县编委《关于印发<漳县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漳编发〔201521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关于严格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定机编委发〔20171号)要求,为不断提升事业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保障我县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现就严格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幸福美好新漳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精简总量严控编制的原则。坚持多撤少建,多减少增,进一步精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数量。

2.深化改革严控编制的原则。结合深化各项改革,借势借机借力优化调整机构、核销事业编制。

3.盘活存量严控编制的原则。坚持整合优化、内部挖潜,通过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整合资源、严格管理核减事业编制。

4.创新管理严控编制的原则。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降低事业编制需求。

(三)总体目标。

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以及今后较长时期内,严格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使人员编制逐步精减,事业单位功能更加显现,组织结构日益优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整合机构编制,控制减少总量。

严控机构编制期内,一般不新增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照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编制内部调剂的方式解决。严格日常管理,对于职责任务相近、设置重复分散的事业单位,要进行大力调整,综合设置,优化结构,从严从紧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对于职能萎缩、工作任务不饱和、难以适应形势需要但短时间内又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其职能调整情况和当前工作需要,尽量撤并整合机构、精简压缩事业编制。根据职能变化、任务调整、自然减员等情况,及时收回事业单位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空编。有条件的单位,探索按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和收回空编,也可以探索对事业单位空编全部收回,并始终保持其满编运行状态。核减和收回的事业编制,纳入待分配事业编制统计,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使用。

(二)借力深化各项改革,精简核销编制。

1.通过深化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减编制。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完成职能清理后,要及时整合机构、核减事业编制,逐步压缩规模。在改革过渡期内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编制不再增加,人员只出不进;在编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核销编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抓紧推动转企改制,要按有关规定尽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全部事业编制。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通过重新制定“三定”规定等工作,准确定位职能任务,增强公益属性,综合布局机构设置,大力压缩编制规模。

2.通过深化行业体制改革减编制。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国有林场改革等等,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确需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积极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调整布局,进一步压缩机构编制规模。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现有事业编制要全部核销。

3.通过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减编制。机关后勤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核定所需编制,多余部分予以核销。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进后勤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具备条件、能够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岗位一律不再核编。

4.通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编制配置。根据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等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要求,大力精简、整合现有重复、分散设置的执法机构,并从严从紧核定编制。规范和统一综合行政执法编制管理,推动事业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

(三)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编制效益。

1.通过加大统筹调剂盘活编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划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调剂使用力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部分乡镇、部门、层级空余事业编制核减后统筹使用。调整布局结构,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编制资源,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对同一系统或行业内职责任务大体相同、用人标准基本一致的人员编制需求,探索以系统或行业为单位统一核定事业编制并配备人员办法,原分别核定给各机构的事业编制相应予以核减。引导部门、单位向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要编制,着力从职能调整变化中盘活机构编制资源。

2.通过机构编制事项评估挖潜。积极探索开展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对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作为前置性环节,先就空编、挖潜、任务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将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

3.通过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核减编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纠查力度,越权审批机构的,要宣布审批行为无效并收回相应编制;违规增加编制的,要坚决予以核销;对存在“吃空饷”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编制,凡发现应该核减而未核减到位的,要相应核减该部门(单位)的编制总量,收回统筹使用。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

(四)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缓解增编压力。

1.积极创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积极创新,大胆探索人员总量管理、人员控制数管理、人员控制数+购买服务等新型管理方式。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的,主要用于解决辅助、后勤或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人员需求,或只作为经费核拨基数,核拨的经费全部用于购买相关服务,进一步变养人为养事,缓解增加事业编制的压力。区别管理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进行科学测算,开展结构调整,优化编制配置,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从严核定编制,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般不再通过增加事业编制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对后勤保障等一般性服务,不再增加人员编制,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其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评估测算,不断调整结构,优化编制配置,逐步探索不以增加编制、更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发展。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担;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3.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协调联动。已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承担。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购买的,不再核定事业编制或相应核减编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撤销相关事业单位或将其培育转化为社会组织,核减相应事业编制。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目标如期实现。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编委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编制核准程序。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漳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编制使用申请、人事调动、增拨工资经费流程》,由用编主管部门(单位)持编制使用申请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用编核准手续的,一律不得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不得核拨人员经费。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和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严禁借领导班子调整和部门整合、撤并、隶属关系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对超限额设置机构和变相增设机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超出编制进人、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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