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县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机构编制核查及数据更新截止时间
全县机构编制核查及数据更新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二、机构编制核查数据报送要求
具体按以下程序报送:
1.电子编制管理证系统升级。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于2021年9月25日,到县委编办电子政务中心进行电子编制管理证系统升级。
2.电子编制管理证数据自查(10月15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核查要求和统计指标解释,进一步完善单位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一是核对完善单位基本信息(绿笔项自行完善,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批复文件,核对事业单位类别,参公单位要核对是否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不带绿笔项信息错误的到县委编办完善。二是填写编外聘用人员数(与上报的编外人员专项调查数据一致)。三是行政机构及参公单位实有人员“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相关批文及时更新;事业单位实有人员“岗位类别”要准确填写。四是进一步规范教学点设置,除以教学点为单位进行统计的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外,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属性不能选择为“教学点”;五是核定领导职数和实配领导干部数必须按照相关批文录入,行政机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在职人数表格数据要重点核对。
各乡镇、各部门填报的领导干部配备数和实有人员数以及公务员数、参公单位和参公人员数要与上报给县委组织部的数据一致。政法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填报辅警人员数和聘用书记员人数,填报数据要与报给上级政法部门的数据一致。
3.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更新(2021年11月15日前)。单位信息变更,以及有实有人员调动以及信息变动的,请及时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业务,更新电子编制管理证数据,确保机构编制核查与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一致。
4.报送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编制管理证系统中单位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一是核对完善单位基本信息(绿笔项自行完善,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批复文件,核对事业单位类别,参公单位要核对是否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不带绿笔项信息错误的到县委编办完善。二是填写编外聘用人员数(与上报的编外人员专项调查数据一致)。三是行政机构及参公单位实有人员“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相关批文及时更新;事业单位实有人员“岗位类别”要准确填写。
三、编外人员专项调查工作
2021年编外人员专项调查工作与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同时进行,数据上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依据编外人员统计口径和指标要求,对照2021年4月份上报的编外人员数据,进行增减核实上报。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子编制管理证数据报送工作,结合机构编制核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数据报送;要真实、准确地填写各项指标数据,杜绝人为更改或编造数据;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核查数据负总责,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联 系 人:蔡海军
联系电话:0932-4866967 18093266321
0932-4862277(传真)
附件:l.机构编制核查指标解释
2.编外人员统计口径及指标解释
3.编外人员信息(样表)
附件1
机构编制核查指标解释
(2021年9月)
第一部分 基本统计指标及解释
一、行政机构
(一)部门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全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的一组长度为18位、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身份识别的代码。
4.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正厅级;(2)副厅级;(3)正处级;(4)副处级;(5)正科级;(6)副科级;(7)正股级;(8)副股级;(9)未定级(①未定级实际按正厅级机构管理;②未定级实际按副厅级机构管理;③未定级实际按正处级机构管理;④未定级实际按副处级机构管理;⑤未定级实际按正科级机构管理;⑥未定级实际按副科级机构管理;⑦未定级实际按正股级机构管理;⑧未定级实际按副股级机构管理)。
5.机构性质:指机构的属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国家机关;(2)政党机关;(3)群众团体;(4)政法机关;(5)其他。
6.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包括:
(1)党委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党政部门的机关;
(2)人大机关;
(3)政府部门:组成/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市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其他机构;
(4)政协机关;
(5)法院;
(6)检察院;
(7)民主党派机关;
(8)群众团体机关。
7.是否园区管理机构: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是(①开发区管理机构;②其他功能区管理机构);(2)否。开发区管理机构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包含的各类型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以及新区、自贸实验区等各类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其他功能区管理机构指除上述开发区以外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各类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8.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编排序号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9.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10.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不在内设机构编排序号的机构数,如机关党委。
11.实有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的个数。
12.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 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核定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3.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4.部门其他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核定的除部门正(副)领导职数以外的其他领导职数。如政治部主任等。
15.部门其他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除部门正(副)领导人数以外的其他领导人数。
16.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核定的内设机构(含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机构)的正(副)领导职数。
17.内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18.内设机构其他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核定的与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同层级的单列领导职数。如监察专员等。
19.内设机构其他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机构其他领导人数。
20.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核定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21.行政在编人数: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22.待分配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由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掌握的尚未分配使用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
23.编制使用层级:编制实际用于某行政层级的情况。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省(区、市)级;(2)市(州、盟)级;(3)县(市、区)级;(4)乡镇(街道)级。
(二)内设/下设机构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的一组长度为18位、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身份识别的代码。(内设机构不用填写)
4.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正厅级;(2)副厅级;(3)正处级;(4)副处级;(5)正科级;(6)副科级;(7)正股级;(8)副股级;(9)未定级(①未定级实际按正厅级机构管理;②未定级实际按副厅级机构管理;③未定级实际按正处级机构管理;④未定级实际按副处级机构管理;⑤未定级实际按正科级机构管理;⑥未定级实际按副科级机构管理;⑦未定级实际按正股级机构管理;⑧未定级实际按副股级机构管理)。
5.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内设机构类别:①行政机构(执法队伍、其他行政机构);②机关党委;③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④离退机构;⑤党委设在机构;⑥机关其他。
(2)下设机构类别:
①派出机构: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统计所、市场监管所、物价所、森林公安,其他派出机构;
②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派出机构等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政法部门的下设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司法部门管理的监狱、强戒所;
③政法机关派出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由政法部门派出的人民法庭、开发区法院、开发区检察院、司法所和专门领域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等;
④政法类专门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海事法院、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林业法院和公证机构等;
⑤政法类其他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协会、学会、林业检察院等;
⑥执法队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下设机构。
6.是否园区管理机构: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是(①开发区管理机构;②其他功能区管理机构);(2)否。开发区管理机构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包含的各类型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以及新区、自贸实验区等各类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其他功能区管理机构指除上述开发区以外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各类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7.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核定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编制数。
8.行政在编人数:指内设/下设机构中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9.下设机构编制使用层级:编制实际用于某行政层级的情况。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省(区、市)级;(2)市(州、盟)级;(3)县(市、区)级;(4)乡镇(街道)级。
二、事业单位
1.单位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全称。
3.批准文号:指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编号。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的一组长度为18位、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身份识别的代码。
5.机构属性:指单位的性质。包括:(1)执法队伍;(2)县派驻乡镇站所(中心);(3)垂直管理;(4)教学点;(5)内设机构;(6)乡镇站所(中心);(7)其他。
6.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正厅级;(2)副厅级;(3)正处级;(4)副处级;(5)正科级;(6)副科级;(7)正股级;(8)副股级;(9)未定级(①未定级实际按正厅级机构管理;②未定级实际按副厅级机构管理;③未定级实际按正处级机构管理;④未定级实际按副处级机构管理;⑤未定级实际按正科级机构管理;⑥未定级实际按副科级机构管理;⑦未定级实际按正股级机构管理;⑧未定级实际按副股级机构管理;⑨其他未定级)。
7.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编排序号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8.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9.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不在内设机构编排序号的机构数,如机关党委。
10.实有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的个数。
11.经费形式: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划分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其中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
12.行业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为选择型指标,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13.事业单位类别:指事业单位的分类情况,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承担行政职能类;(2)从事公益服务类(①公益一类;②公益二类);(3)从事经营活动类(①已批复改革方案,②未批复改革方案);(4)暂未明确类别;(5)未纳入分类范围。
14.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5.是否园区管理机构: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是(①开发区管理机构;②其他功能区管理机构);(2)否。开发区管理机构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包含的各类型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以及新区、自贸实验区等各类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其他功能区管理机构指除上述开发区以外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各类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16.事业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7.事业在编人数:指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人数。
18.待分配事业编制: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尚未分配下达具体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
19.编制使用层级:编制实际用于某行政层级的情况。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省(区、市)级;(2)市(州、盟)级;(3)县(市、区)级;(4)乡镇(街道)级。
三、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台账信息
1.批文名称: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发文标题。
2.批准文号: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
3.批准时间: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批准印发的时间。
4.变动摘要: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的简要内容。
5.主题词:为选择型指标(可多选),包括:(1)设立;(2)更名;(3)挂牌;(4)合并;(5)分设;(6)撤销;(7)职能变动;(8)编制变动;(9)职数变动;(10)级别变动;(11)内设机构变动;(12)机构改革定编;(13)撤销编制;(14)经费形式变动;(15)清理规范;(16)其他。
四、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人员信息
1.姓名:指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名字。
2.身份证号:指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上十八位或十五位的公民身份号码。
3.出生日期:指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出生年月日。例如:1988-11-11。
4.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男;(2)女。
5.民族: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汉族等56个民族。
6.政治面貌: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中共党员;(2)中共预备党员;(3)共青团员;(4)民革会员;(5)民盟盟员;(6)民建会员;(7)民进会员;(8)农工党党员;(9)致公党党员;(10)九三学社社员;(11)台盟盟员;(12)无党派人士;(13)群众;(14)其他。
7.学历:指人员的最终学历信息,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博士研究生;(2)硕士研究生;(3)党校研究生;(4)本科;(5)大专;(6)中专;(7)高中;(8)其他。
8.所在机构:指人员所在的内设机构或二级内设机构的全称,不能对应到具体内设(二级内设)机构的,则填写机构的全称。
9.编制类型(行政):指人员使用的编制情况,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行政编制(①行政;②纪检监察;③单列;④老干部管理;⑤政法专项编制);(2)工勤编制;(3)机关其他编制(①军转;②机关事业;③后勤事业;④工会;⑤其他)。
10.编制经费形式(事业):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全额拨款;(2)差额补贴;(3)经费自理。
11.人员状态:指人员在岗情况,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在编在岗;(2)在编不在岗;(3)在岗不在编;(4)离休人员;(5)退休人员;(6)兼职(不在编);(7)借调(不在编);(8)挂职(不在编);(9)聘用;(10)其他。
12.人员分类:指人员按领导职务分类情况,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领导(①领导(党委、人大、政府、政协);②单位领导正职;③单位领导副职;④单位其他领导;⑤内设机构领导正职;⑥内设机构领导副职;⑦内设机构其他领导);(2)非领导(①非领导人员,②机关工勤人员)。
13.岗位类别(事业):指人员所在的岗位,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管理岗位;(2)专业技术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4)其他岗位。
14.领导职务名称:指人员在当前所在机构中担任的职务。
15.领导职务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只有“人员分类”选择“领导”时才填写此项,包括:(1)省部级正职;(2)省部级副职;(3)厅局级正职;(4)厅局级副职;(5)县处级正职;(6)县处级副职;(7)乡科级正职;(8)乡科级副职;(9)股级正职;(10)股级副职。
16.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一级巡视员;(2)二级巡视员;(3)一级调研员;(4)二级调研员;(5)三级调研员;(6)四级调研员;(7)一级主任科员;(8)二级主任科员;(9)三级主任科员;(10)四级主任科员;(11)一级科员;(12)二级科员;(13)未确定职级。
17.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一级总监;(2)二级总监;(3)一级高级主管;(4)二级高级主管;(5)三级高级主管;(6)四级高级主管;(7)一级主管;(8)二级主管;(9)三级主管;(10)四级主管;(11)专业技术员。
18.行政执法类非领导职务: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督办;(2)一级高级主办;(3)二级高级主办;(4)三级高级主办;(5)四级高级主办;(6)一级主办;(7)二级主办;(8)二级主办;(9)三级主办;(10)四级主办;(11)一级行政执法员;(12)二级行政执法员。
19.执法勤务警员职务: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执法勤务警员职务(①一级警务专员;②二级警务专员;③一级高级警长;④二级高级警长;⑤三级高级警长;⑥四级高级警长;⑦一级警长;⑧二级警长;⑨三级警长;⑩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2)警务技术等级(①一级总监;②二级总监;③一级主任;④二级主任;⑤三级主任;⑥四级主任;⑦一级主管;⑧二级主管;⑨三级主管;⑩四级主管;?警务技术人员)。
20.进入本单位形式:指人员进入本单位的方式,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调入(①从机关单位调入;②从事业单位调入;③从国有企业调入;④其他调入);(2)录用;(3)转入(①机关单位整建制转入;②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③国有企业整建制转入;④军转干部安置;⑤退伍士兵安置;⑥其他转入);(4)公务员聘任;(5)公务员考录;(6)事业单位招聘;(7)选调;(8)遴选;(9)其他政策性安置;(10)引进高层次人才;(11)从外省调入;(12)其他。
21.进入本单位时间:指人员进入本单位的日期。例如:2018-11-11。
22.任现职时间:指担任当前职务的日期。同时担任不同级别的职位的,填写较高级别的任职时间。例如:2018-11-11。
23.是否公务员登记:为勾选型指标。
第二部分 专项调查指标及解释
1.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行政机构单独核定的,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2.工勤人员数:指部门中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数。
3.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正(副)领导职数。
4.事业单位领导人数:指实际配备的事业单位正(副)领导人数。
5.编外人员:指由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并支付报酬,从事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和其他事务工作,未使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人员。编外人员的统计指标包括5项。
(1)姓名:指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姓名。
(2)岗位分布:为选择型指标,指编外人员实际所在的岗位,包括: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其他。
(3)用工形式: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其他。
(4)工资来源:为选择型指标,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
(5)工作年限:指作为编外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为选择型指标,包括:1年以下、1年以上不满3年、3年以上不满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满”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编外人员统计口径及统计指标
一、统计范围和口径
编外人员:指由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并支付报酬,从事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和其他事务工作,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具体包括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①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②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③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
不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①借调人员。②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③志愿服务者。④社区自聘的工作者。⑤农村干部。⑥非全日制用工人员。⑦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供应商使用人员及其他。
二、统计指标
1.姓名:指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姓名。
2.岗位分布:为选择型指标,指编外人员实际所在的岗位。包括:
执法辅助(如辅警、城管协管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等);
普通辅助(如窗口服务人员、书记员、机关文员、社区网格员等);
专业技术(如教学及辅助人员、医药卫生人员、高级雇员等);后勤服务及其他。
3.用工形式: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及其他。
4.工资来源:为选择型指标,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
5.工作年限:指作为编外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为选择型指标:1年以下,1年以上不满3年,3年以上不满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以上的。(指标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编外人员统计口径的说明
1.各类民生项目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中?
答:在乡、镇一级工作的各类项目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不纳入统计范围。
2.单位退休返聘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纳入
3.中央、省、市(州)专项资金聘用人员(如生态护林员等)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纳入
4.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纳入
5.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人员工资由单位直接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纳入
6.街道社区存在的以人社部门牵头招聘,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人员的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纳入
7.企业移交地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纳入
8.由财政、人社、民政、卫健、文化等部门统一招考聘用的扶贫专岗、乡镇财政所农财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卫生室村医、文化志愿者(文旅局和乡镇共同签订合同,工资财政统发)等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纳入
9.安置的退役士兵未纳入编制管理的,由财政承担部分工资,单位自筹部分工资的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纳入
10.季节性全日制用工(如园林绿化单位季节性全日制用工、锅炉房季节性用工人员等)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纳入
11.与监狱下的公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实际在监狱工作的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纳入
12.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医疗卫生系统等专业技术型单位聘请的名誉专家、教授等,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纳入
13.公立医院试行编制备案制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纳入
14.单位使用的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人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属于口头协议或者仅填写了聘用人员登记表,工资由单位办公经费发放的相关人员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纳入
15.工资来源中,若财政拨款和单位自筹各占50%,如何选择?
答: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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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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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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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禁止修改机构名称、表格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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