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伟:在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2-12 】 【选择字号:

今天召开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今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县乡两级实名制登记管理任务。2010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文件,省编办印发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甘机编发〔2010〕67号),2011年5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的通知》(甘机编发〔2011〕56号),2011年8月19日,在全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庆阳现场会上,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省编委副主任吴德刚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随之省市先后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全市全面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并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2011年11月,我县召开了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动员大会。现在全县实名制管理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的关键阶段,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县乡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要求在4月底前全面完成,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靠实责任,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健康、稳妥、有序进行,确保按期完成实名制信息录入登记任务。下面,我就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也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省委书记王三运同志专门就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要加快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从根本上改变机构编制部门只管编制审批不管编制使用、只管编制数量不管实有人数的状况,努力实现机构设置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审批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目标”。王三运书记的重要批示,既强调了推行实名制管理的现实必要,更提出了实名制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扎实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严格控制机构膨胀人员增长的必然要求。中央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明确提出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切实规范编制管理和控制编制膨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0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为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提供了法制保障。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就是把核定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严格将在编人员控制在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只管编制审批、不管编制使用、只管编制数量、不管实有人数的状况,有效防止乱设岗位、超编进人、混编混岗、“因人设事”等问题的发生,有利于把机构编制、人员录用、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社会保障等多个管理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也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关口前移的阵地,丰富和完善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为机构编制检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减轻财政负担的有效途径。如何通过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降低支出,减少运行成本,一直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多年的工作实践表明,必须从创新体制机制入手,通过编制实名制管理这个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从源头上控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使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配备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克服和杜绝超编进人和“吃空饷”等问题的发生,才能实现“精简、高效”的目标,有效地减轻财政负担。 
    (三)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状况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改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一些单位,一方面不停地反映编制短缺,要求增编的呼声很高,一方面又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紧缺的编制资源被浪费的现象,影响了事业单位整体效能的发挥。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按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比例的要求配备人员,达到在编制总量不增的情况下优化现有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单位人浮于事、结构不合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认真领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实质,切实抓好关键环节的落实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要把握好“五个三”:即、三项重点内容、三项基本制度、三个关键环节、三个时间阶段和三项基本要求。 
    (一)明确三个重点内容。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县乡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主要包括“机构”、“编制”、“人员”三个重点内容。“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以及机构设置后的变动情况(台帐)、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号等;“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经费来源、编制数额、编制的实际使用情况,领导职数等;“人员”是指在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级、职务(职称)、所使用的编制类别,进入现单位时间和方式、入编出编时间等。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有人员,是指按照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兼任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跨单位担任多个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列入本人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编制。   
    (二)明确三项基本制度。即,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编制预审制度和部门配合约束机制。 
    1.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主要体现在《机构编制管理证》。在实名制管理体系中,《机构编制管理证》是载体,是基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都要登记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管理证》由机关事业单位保管,是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性质、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实有人员等基本信息的凭证,是持证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人员增减、经费核拨、工资基金、财政统发工资等事项的依据。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必须按规定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动时,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年底,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度审核,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与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制登记是否相符的问题,并对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维护整理。 
    2.编制预审制度。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定办发〔2011〕128号)和市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定机编发〔2011〕54号)文件精神,县乡两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编制预审制度。有关部门在制定招考(聘用)、政策性人员安置计划时,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先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职数、岗位情况。要严把人员“入口”,防止新增超编人员。已经超编的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的单位,人员“先出后进”,不得突破现有编制数额;空编的单位,编制有计划按需使用。 
    3.部门配合约束机制。建立部门配合约束机制,是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涉及人员身份认定、定岗定员和在编人员及非在编人员的确定、人员的分流安置等很多具体工作,涉及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以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策性很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很多,仅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树立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擅自补充的工作人员,组织部、人社局坚决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坚决不予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责任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具体工作中,编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与有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明确三个关键环节。即,“进人核编”、“人员入编”、“人员出编”三个工作程序,这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手段。进人核编,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须持相关材料到县编办办理进人核编手续。经编办审核,开具《编制使用通知单》后,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到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办理招考、招聘、调配等有关事项。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由有关部门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再确定安置计划。人员入编,即,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后,须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相关材料和录用、聘用、调配、安置等相关材料及时到编办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入编后,方可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入编证明到财政局办理经费拨付、工资统发手续。人员出编,即,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离退休、死亡等减员时,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出编手续。对未经核编擅自增加的人员和未办理入编的人员,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都不得办理增人计划、录用调配、工资审批、基金增加、经费核拨、工资统发等手续。 
    (四)明确三个工作阶段。这是对实名制登记的时限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过程包括“定编初审”、“报审公示”、“信息录入”三个阶段。“定编初审”即各乡镇、各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对机构设置、编制与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在编人员,做到定编到人,并经本乡镇、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审核,确保经审批的机构编制和实有机构、人员和领导职数名实相符。初审阶段要求在3月20日之前全面完成。“报审公示”即各乡镇、单位将采集到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人员信息等信息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乡镇、单位将单位信息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条件成熟的可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领导职数、主要职能、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以及实有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所占编制类型等。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以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本阶段的工作要求在3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信息录入”即将审核并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汇总之后录入到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数据录入,建成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人员数据的有效对接。这一阶段的工作要求在4月底全面结束。 
    (五)明确三个基本要求。一是明确目标要求。实名制管理这一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实行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敏感问题和具体难题。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到今年4月底要基本建立覆盖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起运转顺畅、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起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联动的部门协调制约机制,形成机构设置与审批机构、实有人员与核定编制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格局,做到定编到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人员编制精减与满足职能履行需要的关系,优化编制结构,建立管政策、管总量、管结构、管标准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机制,逐步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明确政策要求。特别要做好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清理和人员界定工作, 要区分在编在岗、超编在岗和脱离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把人员信息搞清楚,把工作岗位搞清楚,对政策性超编人员一并登记,逐步纳入编制之内,对借调借用人员、临时人员、长期脱离岗位人员,因调离、辞退、辞职、死亡等原因出编人员,吃“空饷”人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是这次清理清查的直接责任人,清理清查要做到实事求是,不打“埋伏”,对长期脱离工作岗位、瞒报出编人员、吃“空饷”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会计等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要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透明度。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涉及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个“热点”问题,社会关注度很高。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要将实名制管理的文件、政策、程序和结果等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所谓实名制管理,实际上是机构编制的公开化。通过实行实名公示,“阳光”操作,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机构编制的约束力和公信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切实加强领导,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实名制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要健全工作机构,抓好工作落实。为了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上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四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教育、卫生、农牧、公检法等大口大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确定1名分管领导,1名业务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实名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熟悉工作程序,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要求,既要积极推进工作进程,又要稳妥解决干部职工反映的实际问题,确保各个环节相互衔接,有序推进,确保工作不出纰漏,不出偏差。 
    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吃空饷”人员,坚决杜绝已调离、辞退、辞职、死亡人员继续冒领财政工资等违纪违法行为。严禁擅自聘请临时工或长期借用下属及其它单位人员,已聘请临时工或借用人员一律清退。要畅通人员“出口”,严格执行到龄即退政策。要加大干部职工考核力度和考核结果运用,认真落实辞职、辞退等制度。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和中纪委、中编办《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等文件要求,把监督检查贯穿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全过程,既要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又要对机构编制清理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随时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编办提出的“五不准”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对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中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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