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委办事务会议事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04 】 【选择字号:

编委办事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室务会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室务会是县编办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室务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室务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室务会由主任、副主任、编委督查室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其他副科级干部列席会议。

    第五条  会议职责: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中央编办和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省市县编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决定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部署办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贯彻执行县编委会议决定部署的工作任务;

    (四)审议全县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改革方案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按程序报请有关会议审定;

    (五)审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审议拟报请县委、县政府、县编委或市编办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

    (六)讨论决定办机关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年度预决算审核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办机关人事问题、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办机关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九)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会议制度:

    (一)室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综合股股长、有关议题汇报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室务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

    (三)室务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室务会成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四)室务会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可通过。

    (五)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六)室务会会议由综合股股长专人记录。

    第七条  会议议题:

    (一)室务会会议的议题,由各股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综合股负责收集汇总,并报主任审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出。

    (二)对拟提交室务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经主任同意,可先提请主任办公会议酝酿研究。

    (三)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材料,由相关股室认真准备,并在会前印送室务会各成员;鉴于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印送的,可在开会时分发。

    (四)综合股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并准时参会。

    第八条  讨论决定:

    (一)室务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要立足全局,充分发表意见,由主任集中形成集体决定;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由室务会成员集体表决,形成决议。

    (二)室务会会议讨论决定人事问题,会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室务会成员之间认真进行酝酿。

    第九条  执行落实: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综合股负责编发县编办室务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二)室务会会议决定事项,由室务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承办股室应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必要时由综合股向有关承办处室发出督办通知。

    (三)综合股负责将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等妥善保管,并整理存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县纪检监察组人员列席室务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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